两男子为让文物上拍伪造铭文 法院:判刑还要赔偿文物修复费用

发布时间:2022-10-30 09:49:30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news

  两人故意在青铜器上伪造铭文,并伪造发票等材料通过文物部门审核,意图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28日获悉,该案于27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人被认定为倒卖文物罪,并被判处刑罚。据介绍,该案系北京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介绍,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胡某二人在朝阳区四季酒店等地,以北京观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将青铜器著录中的铭文錾刻到青铜器上的方式,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有传承的青铜器,并从文物局获取了拍卖许可,意图通过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2021年11月20日、12月20日,李某某、胡某二人被分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涉案青铜器中的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为三级文物。

  庭审中,李某某、胡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李某某因长期从事拍卖行业,熟知其中的“门路”,李某某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传承”的文物才可以进行拍卖。为了让手中来路不明的青铜器能够进入拍卖市场,李某某动起了歪心思,他联系到“手艺人”胡某,通过将青铜器著录中的铭文錾刻到青铜器上的方式,让这些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摇身变成了“有传承”的青铜器,再通过伪造发票等材料的方式,顺利通过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了拍卖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同时,二人在倒卖文物过程中,破坏了文物本体,致使国家珍贵文物资源受到侵害,损害了文物所承载的特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二人亦应当承担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外,法院责令被告人李某某、胡某二人共同赔偿涉案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5.8万元,同时于判决生效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破坏文物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主审法官商登煜表示,在我国,珍贵历史文物不仅具有特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更是承载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印记,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财富,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在司法实践中,除保持对涉文物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在成为进一步提升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水平的有力抓手,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保护意识。在“收藏热”“拍卖热”成为新潮流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古玩行业,古玩爱好者应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合法合规进行文物交易,同时在买卖文物前要提高警惕,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出售方资质、文物来源、文物真伪等进行审核、鉴别,避免因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以致造成财产损失,甚至触犯法律。

  文/本报记者 屈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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